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 无论非重复发生还是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均应作所得税的跨期分摊的一种方法。暂时性差异的分摊应采用全面分摊法,而不采用部分分摊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会计主要记录历史过程,如果将未来可能发生交易的所得税影响数与所得税的影响数抵消,并不妥当。 (2)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在相关事项入账的同一会计期间确认。 (3)企业管理部门不应武断地决定哪些暂性差异将来会转回,哪些不会转回,从而任意杜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个别暂性差异将来会转回。即使是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虽然在转回年度可能被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认每年有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及旧差异转回的事实,就如同应付账款账户余额虽然不变,并不表示没有新账发生或旧账偿付一样,所以,所有已经存在暂时性差异均应作跨期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