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办理子女的户口迁移的,应当携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发放的有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原来的户口本、子女的出生证明到当前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出;申请过后,可以拿着离婚证明到迁入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同时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拿到证明之后就可以开具户籍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