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打掉孩子的权利。
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