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身份证件”即为人们常说的“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需要执法证的部门为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很多人就此提出警察也要出示执法证。警察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仅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任务,还担负着刑事司法任务,因此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早在1996年,公安部就对此有明确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