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预查封期限是2年。被查封人办理完毕产证后,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