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4、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5、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6、具有常住户口。
7、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8、符合所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