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期限根据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1个季度。1。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曰内 申报纳税。2。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纳税地点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 的纳税。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