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
2、行为人明知识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