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费又称抵押登记费,是指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