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