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明公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经历公证是指当您前往的国家(地区)要求您证明您在我国境内某段时期的活动事实的公证,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您的经历公证。由此可见,工作证明公证针对的是工作状况,经历公证针对的则是活动事实
工作证明公证一般按照第三十四式“文本上的签名(印鉴)格式”或是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经历公证是按照第十七式“经历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经历公证可以对申请人在不同地点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一并予以证明,也可以对申请人在同一地点从事不同工作的变迁情况予以证明,或仅对其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特定经历单独予以证明。
经历公证可以对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或者社会奖励一并予以证明,但仅是工作单位内部奖励,因不具有法律意义,不予证明;对申请人涉及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一并证明。
对经历事实发生在域外的,一般不予办理。但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申办工作经历公证的,由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经历公证书应加贴申请人的两寸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