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时,应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