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质数只有两个因数,即1和它本身。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叫做质数,否则称为合数。一个合数最少有三个因数。
质数具有许多独特的性质:
1、质数p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p。
2、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
3、质数的个数是无限的。
4、若n为大于或等于2的正整数,在n到n!之间至少有一个质数。
5、所有大于10的质数中,个位数只有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