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