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没有对探视权能否接走孩子,作出明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通过协商决定探视的时间、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可以作出具体判决。通常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进行判定,同时要考虑到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活、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之而改变,以满足与父母之间进行情感交流。如果探望人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等,具有在短时间内抚养、教育、经济收入和行为能力的,则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探望子女:在约定一定的时间内,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