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
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6、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8、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9、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