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申请,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