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此次《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