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现实中,对于案件是五花八门的,而我国的法规是粗线条、也不可能面对每一个具体主导性细节的;所以就要请示具有法定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依法对具有普遍性案件细节、对下属法院、法官审理进行指导性、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
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