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
2、辞职被接受的代表。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
4、被罢免的代表。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此外,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也自行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