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