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只注重实体法律,而忽视程序法律。
1、主要表现:司法系统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司法文化领域,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普遍,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沦为摆设。一方面在大力宣传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却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从上到下,到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客观上也导致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是司法建设水平比较低的表现。
2、关于实体与程序:法律有一种基本的分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解决实体问题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而程序法是用什么方法和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即办事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