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第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无从重量刑要素的;
第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的物资的;
第四、认罪态度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