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