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只能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中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情形如下:
1、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
2、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万元,但造成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经济损失在10万元左右的。
3、破坏国家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重要设备或国家高压、超高压输电主要干线,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判处死刑。
5、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火灾、水灾、重大爆炸或致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应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