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确权只是对权利的确认,没有时限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使用年限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