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地区的数量高达170个,占当时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地级行政区改革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而地级市则以"撤地设市""地市合并"方式被建立。目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级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东莞市等"直筒子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类别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